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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於1982年
 

奠基本校宗旨「以傳統文化為基礎,本於人文精神,培育藝術創作、展演及學術研究人才,以求創造藝術發展的新契機」的軸線下,創校之初於1982年旋即成立「傳統藝術研究中心」,憑藉專業師資與豐厚的研究實力,將民間歷史傳統、本土戲曲、工藝、民間信仰、族群、美學、建築等課題,透過實踐與教學整合,自民國80年以來(1990~迄今)執行與參與無數國家重大文化政策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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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研中心研究成果豐碩 藏有採自田野現場之多年珍貴「影、音、像」資料

研究成果豐碩 藏有採自田野現場之多年珍貴「影、音、像」資料

北藝大傳統藝術研究中心透過專案研究、田野調查、文獻史料蒐集,系統性整理、保存臺灣傳統藝術相關之工藝與民俗活動等資料。例如進行臺灣美術普查、鄉土輔助教材編列、傳統音樂、戲曲、工藝調查,以及辦理與地方文化結合之社區總體營造、臺灣老照片蒐研數位計畫等國家型專案,奠基無數成果豐碩之領頭研究與踏查實績。

傳統藝術研究中心 作為北藝大校級無形文化資產研究、保存維護及推廣弘揚的樞紐

歷經多年教學、研究、實務、跨機構聯盟等經驗的累積,透過傳統藝術研究中心的設置,成功引領並整合表演藝術、當代藝術創作者和技術保存者或國際工藝師作為新時代文化內容的傳承與轉譯,除藉此培育優秀校友與研究人員承繼知識技術與人才培育的使命,積極參與創作研發,或於國內相關領域學校任教,成為臺灣年輕一代極具指標性的佼佼者。

2010年起傳研中心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發展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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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邀集國內外重要傳統文化傳承者或專家學者進行講座論壇、能動性地連結藝能、技藝、知識實踐者及相關機構等對外資源,希冀達成以高等教育作為研究、展演、創新實踐平台展開次世代的傳藝社群。未來將持續定錨「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民俗」三大軸線,建立國內傳統藝術理論實踐及實務深化之資源共享與整合平台。

未來傳統藝術研究中心期許透過校內六大學院作為支持與共同研究體系,以學校整體既有成果基礎下,持續連結具學術專業及實務實踐能量的無形文化資產專業學者與社群。擴大創造「文化資產研究檔案」、「數位典藏資料庫」、「跨機構文化行政加成」之成果,作為體現臺灣文化展示載體與拓研文化永續之重鎮。
發展願景:
一、推動永續性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活用與整體性的建構門類
二、推動整合型知識體系的文資治理
三、透過中心作為提供知識、技術傳習的輔助性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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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zation

人員組織

  • 林承緯教授

    主任

    電話:(02)2896-1000分機2011
    經歷:建築與文化資產研究所教授兼任文化資源學院院長 / 文化資產與藝術創新博士班主任

    學歷:日本國立大阪大學博士
    專長:民俗學、民藝美學、文化資源論

  • 張小姐

    教育研究組 組長

    電話:(02)2896-1000分機2013
    Email:shiu-yuan@gmcc.tnua.edu.tw
    專責:校內行政業務、國際事務交流與推廣

  • 戴小姐

    三等專員

    電話:(02)2896-1000分機2012
    Email:yutai@folkarts.tnua.edu.tw
    專責:校內行政業務、預算編列管理、中心空間和財產管理、委辦案執行與管理

Points

中心設置要點

  • 第一條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為發揚傳統文化,充實藝術教育內涵,因應教學實驗及研究之需要,依據本校組織 規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設立「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傳統藝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職掌,在蒐集、整理及研究各類傳統藝術及民間文化資產,發展傳統藝術資源、藝術創意教 學、開發產學合作及建立國際網絡。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
    一、教育研究組:負責本中心課程規劃、教育活動、出版、研究與資料庫建置等事務。
    二、企劃推廣組:負責本中心展覽企劃、國際交流、相關推廣及合作計畫。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並推動本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第五條

    本中心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等研究人員若干人,均由中心主任提請校長聘 任之。

    第六條

    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師(含具教師身分之助教)或研究人員,或由職員擔任之;並置 組員、辦事員若干人,負責各項業務之執行。

  • 第七條

    本中心職掌事項,得以專題研究室進行蒐集、整理及研究;其成果得於完成期限當年度內公布及評鑑。
    為應各專題研究執行之需要,本中心得設專題研究計畫委員會,並邀請校內外學者或專家擔任顧問。

    第八條

    本中心因應研究發展之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中心主任擔任委員會召集人,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就本校教師或校外專家學者聘任之。

    第九條

    本中心所需員額,由本校總員額內調整。

    第十條

    本中心承接研究計畫之收支,均應納入預算,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在本校年度預算內勻支;並得接受公私立機構及法人團體或個人之贊助。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須經中心會議通過後,提報本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Location

中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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